• 一、起草背景为推进精细化管理,加强我市餐厨垃圾投放、收集、无害化处理的管理,防止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流入饲养户,防止餐厨垃圾(地沟油)流入小作坊加工成食用油后回流餐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草《延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经过征求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意见,召开风险评估和专家座谈会,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了《延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延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共设4章,27条,包括总则,收集、运输、处置,法律责任等,《办法》中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明确餐厨垃圾的产生人要明确记录垃圾的去向;明确建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全流程监管体系;明确餐厨垃圾处置设备年检、维修不停止餐厨垃圾收集的工作职责,防止全市日产约40吨(8万斤)餐厨垃圾滞留市区的问题发生。三、目的意义《办法》中明确了镇街、各委办局等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监管流程,从源头上解决餐厨垃圾流向饲养户和地沟油通过加工回流餐桌的问题,守护全市的食品安全;《办法》的实施还能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助力延吉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助推城市精细化发展。

    专栏
    2026-01-29
  •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延吉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16日延吉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为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征收程序。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和张贴,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规种树;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违规种树部分不予补偿。第二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涉地的村民代表按期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确定征收土地补偿范围,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召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和被征地承包户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调查人员应告知被征收人到现场参加调查,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告知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人、村民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拟征收现状调查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在村、组内公告和张贴。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物等财产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四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法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不低于2024年批准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辽源市、延边州人民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吉政函〔2024〕50号)执行(如省政府批准征收综合地价调整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低于2024年批准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辽源市、延边州人民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吉政函〔2024〕50号)执行(如省政府批准征收综合地价调整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可参照《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0年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执行,通过评估程序确定补偿价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归所有人所有。第五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张贴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包含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第六条 组织听证。征收土地范围内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七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相关部门测算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市政府授权自然资源局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府授权自然资源局或镇政府与使用权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府授权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所有权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作出说明。第八条 申请土地征收审批。完成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第九条 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第十条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责令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市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第十二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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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6
  • 延吉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信用联席办〔2024〕3号)、延边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我市信用修复效能提升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协同修复机制,依托吉林省信用修复协同系统,打造“在线一口受理、分级协同审核、进度自助可查、结果共享互认”为特点的信用修复新模式,实现信用修复“一件事”的办事方式多元化、流程最优化、成本最小化,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实施路径依托全省信用修复集成化“总枢纽”,做好信用修复工作跨单位协同联动,实施服务渠道双线化,推动线上线下双融合,实现信用修复“只进一门”“一网通办”。三、落实举措(一)优化信用修复告知机制。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双书同达”工作机制。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各单位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通过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工作流程、公示要求等内容,引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积极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减少失信成本。(责任分工: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完成时限:6月30日前)(二)线上线下集成办理。在线上,通过“信用中国(吉林延吉)”网站为全市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在线下,依托延吉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效办成一件事”专业服务窗口,通过吉林省信用修复协同系统,做好信用修复受理和异地信用修复线下申请工作。(责任分工: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完成时限:6月30日前)四、保障措施(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修复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市政数局要切实履行协调职责,对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加强规范指导。(二)强化协同联动。各相关单位应做好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失信信息和修复结果的共享,实现数据顺畅对接。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信用修复“一件事”的顺利推进。(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引导更多经营主体重视信用修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单位要常态化深入企业传达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并将宣传信息发布情况实时抄送我局。

    专栏
    2024-06-13
  • 2023年,延吉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和《吉林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重要举措方案》,努力为延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保障,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坚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中,将法治政府建设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和主体工程,坚持以“法治政府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确定重点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时限。  2、压实责任,有力推动。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依法治市和市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围绕提高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列入2023年度考评内容,并对行政败诉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单位,进行约谈和专项法治督察。  (二)抓住重点任务,健全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1、坚持法治引领,树牢法治思维。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召开专题述法工作会议,全面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制度,全面压实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法治建设各项重点任务稳步推进。  2、严格法定程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将法定程序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政策文件出台合法有效。积极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2023年,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决策共提出法律意见170次。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培训工作,审核188名新进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核发行政执法证件230个,清理回收行政执法证件85个。先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5次,评查行政执法案卷120余份,纠正执法问题14个。动态调整执法事项清单,发布《延吉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三批试行)》,对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6次,我市先后荣获“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先进集体”和“全省乡镇(街道)创新实践案例”等荣誉。  全面提升执法质效。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和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并重点对涉及民生各领域加大执法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政务信息1617条,答复依申请公开申请37件,答复率和满意度均达100%。强化新媒体监管,排查整治全市50 个政务新媒体账号23 次。  3、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34件。加强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 %,司法和检察建议办复率100 %。大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将“贯彻二十大、落实新条例、开创新局面”做为信访工作主线,开展信访源头治理攻坚行动,化解了一批疑难案件。  4、构建常态化机制,加强府院联动。召开延吉市府院联动2023年第一次联席会议,统筹运行府院联动机制。聚焦“五个重大”,妥善处理“四类案件”。积极落实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  5、加强政务服务建设,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推行“10+2”工作举措,即政务服务质效10项提升工程和政务服务模式2项探索工程。实现清单规范、权责明晰、运行规范,同一事项与国家、省事项库同类事项统一。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比率达到92.6%,纳入“无差别”综合受理比率达到76.6%。项目审批时限不断压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日益完善。建立以“好差评”为核心、“12345热线”为抓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补充的政务服务评价监督体系。  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及“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共编制了280项不予处罚事项、178项从轻处罚事项、197项减轻处罚事项,41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共计696项,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  积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积极建立新型法律服务体,在全市建立了13类法律专家人才库,覆盖全市20家律师事务所,108名律师,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街道、企业、社会群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全省开展的2021-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达标创建活动中,我市被评为达标示范创建地区。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推进仍不平衡,工作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压紧压实;二是统筹督导力度不够,工作落实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三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待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需进一步加强。  三、2024年工作打算  2024年,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认真贯彻落实落实《吉林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重要举措方案》,不断提高依法治市、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好延吉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专栏
    2024-02-20
  •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火灾应急处置程序,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和信息渠道,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延边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延吉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延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即将发展成为重特大火灾的事故;可能导致其他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另外,森林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火灾分级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别重大火灾 (Ⅰ级)、重大火灾 (Ⅱ级)、较大火灾 (Ⅲ级)和一般火灾 (Ⅳ级)。1.4.1  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1.4.2  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1.4.3  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1.4.4  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  工作原则1.5.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配套的火灾突发应急体系,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各部门、单位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坚持火灾预防与扑救相结合。1.5.2  统一领导、协同响应。根据火灾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火灾事故应对工作进行分级响应。发生火灾事故,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社会各单位协同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确保应对处置工作有序开展。1.5.3  救人第一,科学扑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抢救人民生命为第一要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灭火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灭火救援行动。根据不同类型火灾事故,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火灾扑救行动安全高效。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组成。2.1  总指挥部及职责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等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部职责:(1)启动本级预案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2)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解决扑救和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研究确定火灾扑救方案;(4)统一发布火灾信息;(5)需要总指挥部协调、决定的其他事项。2.2  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延吉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必须24小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管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调度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各类火灾事故处置;协调相关专家到场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协调做好信息综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火灾事故救援现场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根据灭火救援现场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通行畅通;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以及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侦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保障。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预警、监测和评估,防范次生突发事件;协助火灾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火灾扑救现场用水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协助相关部门或产权单位组织对灾害事故现场相关建筑的安全鉴定,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维护公路畅通,确保火灾事故相关救援人员、物资器材和车辆安全到场。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后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转运、统计、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火灾事故中有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市气象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负责提供相关时段的气象条件监测情况,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提供火灾事故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开展好日常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挥辖区消防救援站和相关救援力量,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调度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和社会联动力量参与灭火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市供电公司: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实施管制;根据总指挥部要求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延吉广播电视台: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广播电视台有关宣传报道工作。空港、高新管委会及镇、街道:要成立对应的火灾事故领导小组,接受总指挥部调派;负责配合总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配合总指挥部应对火灾事故的其他事项。2.3  办事机构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通过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下达指令,进行力量调派。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兼任,成员由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职责: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向总指挥部提请灭火救援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4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火灾事故现场设置现场指挥部,接受总指挥部的指令,具体指挥、协调现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由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总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力量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应机构组成。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置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便于转移、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掌握火灾是故变化情况,制定作战行动方案,调配作战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组织现场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及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等;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1)综合协调组。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上报、调配社会应急力量等工作。(2)灭火救援组。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根据需要由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及其他联动力量组成。负责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下达作战命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措施;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安全管控,确保现场人员安全;实施灭火救援、人员搜救、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3)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根据需要由公安、应急、消防、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互联网监控和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4)警戒安全组。市公安局牵头,根据需要由交通运输、电力、燃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交通管制、疏散、确保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安全监测等工作。(5)医疗救助组。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根据需要由民政局、人社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现场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6)技术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建筑、化工、急救、通信、电力、燃气、水利、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灾情;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参与工艺处置、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7)综合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火灾扑救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讯、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8)善后工作组。市民政局牵头,根据需要由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及亲属信息统计、食宿、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9)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专家组和火灾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参与调查大火灾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3  预警和预防3.1  火情监测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火灾事故信息。延吉市消防大队指挥中心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3.2  火灾预防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开展好消防宣传教育,结合火灾多发季节特点,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3.3  隐患消除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大队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4  应急响应4.1  应急值守总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4.2  先期处置火灾事故发生后,延吉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灭火救援工作,尽可能控制火势蔓延、扩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迅速疏散和抢救被困人员。4.3  信息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逐级报告。按照及时上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及时组织人员配合上级组织核查、了解、研究完成续报火灾事故基本情况的任务。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或现场音视频资料。4.4  处置措施4.4.1  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4.4.2  现场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灭火剂,满足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需要。(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4)使用任何利于现场灭火救援所需的邻近建筑物有关设施。(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车辆等。4.5  紧急避险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4.6  新闻与舆情应对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火灾事故应急的新闻报道工作。未经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4.7  应急结束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影响灾情扩大的重大危险源被控制、消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现场应急队伍有序撤离。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民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5.2  火灾调查与损失评估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火灾原因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5.3  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向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改进措施。6  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类队伍要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6.2  物资装备保障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物资的储存、调拨和配送系统,确保灭火救援现场的应急供应,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6.3  指挥与通信保障总指挥部应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6.4  医疗急救保障卫生健康局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6.5  治安保障公安局视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通行保障。6.6  宣传、培训和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多部门联合重特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7  附则7.1  责任与奖惩对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  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并根据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7.3  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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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8
  •  延市政发〔2022〕47号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吉民发〔2021〕5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1号)、《关于统一城乡居民42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对象   (一)重病患者;  (二)重残人员(残疾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三级);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单亲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二、分类施保标准  (一)对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或慢性肾脏病CKD5期)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艾滋病、肝硬化晚期(Child-Pugh C级)及其他巨额医疗支出的重病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70%给予分类补助;  (二)对患者有癌症(需持有近三年之内国家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的出院证明),脑出血、脑梗死、脑血栓等病因后遗症致卧床患者,心脏病: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所致心功能3级或4级(NYHA分级),肝硬化中期(Child-Pugh  B 级),糖尿病:合并糖尿病性视网膜病IV-VI或四肢坏疽的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50%给予分类补助;  (三)患有糖尿病:合并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I-III期或糖尿病肾病,类风湿疾病:有肌肉、或关节、或心肌改变等,结核病(一年之内二甲以上专科医院出院诊断书)、双侧股骨头坏死(II期及以上)、帕金森综合症、格林巴利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动脉瘤或医院诊断的其他重症疾病的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30%给予分类补助;  (四)对患有重残(残疾等级一、二级)的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40%给予分类补助;患有精神、智力三级人员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30%给予分类补助;  (五)低保对象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0%给予分类补助;  (六)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满18周岁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学生,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50%给予分类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一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其中最高比例增发,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望各镇(街道)按照本标准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四、附则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延吉市关于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延市民发〔2015〕2号)同时作废。 延吉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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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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