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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发布20条新政策支持人工智能发展

    7月14日,记者从贵州省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获悉,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工智能发展指南(2026年版)发布。此次共发布20条专项扶持,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培育、人工智能支撑体系构建等方向,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20条专项扶持政策具体如下。支持“人工智能+”融合应用1.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培育开放。对将开放场景纳入省级开放场景清单并签订开放场景落地合作协议的企业,按每个开放场景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即申即享)2.支持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场景建设。对将应用示范场景开放并建设,且该场景经评估纳入省级人工智能场景示范案例库的企业,按每个示范场景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免申即享)3.支持建设行业大模型。对围绕重点行业开发建设人工智能大模型,服务应用场景不少于3个,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行业解决方案的项目,择优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4.支持企业词元调用。支持企业购买贵州算力资源提供的大模型词元调用服务,开展视频制作、AI编程、行业智能体开发等人工智能应用,对符合条件的词元调用,按照词元补贴政策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可获得百亿级词元且不超过50万元的词元补贴。(即申即享)支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产业5.支持研发人工智能产品。对经国家网信部门备案通过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大模型产品,按每件产品5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国家网信部门备案通过的深度合成服务算法,按每个算法2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万元。(免申即享)6.支持培育智能体产业生态。支持开展智能体产品研发、概念验证、工具平台建设等产业生态培育工作,对成效明显、产业生态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择优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7.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创业。支持创办人工智能领域OPC,对于在研发、生产、经营等全流程形成业务闭环的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8.支持购买贵州算力。对购买算力服务的需求主体,按所购算力类型分别给予激励。智能算力按服务金额的30%给予激励,通用算力、超级算力按服务金额的5%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使用国产化算力开展适配的需求主体,按服务金额的30%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购买人工智能模型服务的需求主体,按服务金额的30%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即申即享)9.支持建设高质量数据集(语料)。支持经营主体围绕少数民族、矿产、特色农业、医疗、工业制造、具身智能等领域,聚焦人工智能大模型建设需求,建设一批多模态高质量数据集(语料)。综合数据规模、模态、质量、行业适配落地场景、服务开放成效等维度,择优给予经营主体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支持引育人工智能人才10.加大人才培育力度。鼓励人工智能企业自主育才,企业培育的人才具备较强创新能力,近五年内成效突出,年薪30万元及以上且在贵州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育才补贴。同一人才仅可申报一次。(即申即享)1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人工智能企业从省外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至少一年劳动合同,年薪30万元及以上,在贵州省首次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企业支付年薪的30%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人才仅可申报一次。(即申即享)12.支持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鼓励人工智能企业联合院校以“订单班”“冠名班”“厂中校”“校中厂”等产教融合形式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对单个班次培养人数达30人、60人、90人及以上,培训时长不低于2个月且参训人员对口就业率达4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贴。(本条与第13条不重复支持)(即申即享)13.支持大数据人才实践实训培养。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建设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形成“产学研”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符合《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相关建设要求的,按照实训学生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培养高层次人才并形成示范效应的人才培训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项目化申报)14.支持企业稳岗就业。对当年根据《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享受人社部门稳岗就业相关补贴的人工智能企业,且在享受补贴后持续稳岗相关就业人员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即申即享)15.支持开展人工智能训练师技能评价。支持人工智能企业自主开展人工智能训练师等相关技能等级证书培训与评价。对参训人员通过培训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按照每人2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即申即享)支持人工智能支撑体系构建16.支持人工智能公共服务。支持围绕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应用推广、赛事活动、中试服务、安全合规等方向建设提升人工智能公共服务能力。对生态带动作用明显、公共服务效益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择优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17.支持提升数园服务能力。对已授牌的省级数智产业园运营主体,根据其建设投入、公共服务能力、运营效益、企业集聚规模等综合因素,分档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先行先试、特色鲜明且成效显著的数园,按“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支持力度。(项目化申报)18.支持具备行业数据汇聚功能的产业赋能平台建设。对链接上下游企业超过30家,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不少于10个“小快轻准”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并能够持续汇聚行业数据的平台,择优给予单个项目主体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19.支持标准研制。对作为前三起草单位主导制修订人工智能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作为起草成员单位参与制修订人工智能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牵头研制发布人工智能领域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20.支持数据标准应用。对首次具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DSMM)等数据领域相关标准3级及以上能力的企业,按3级、4级、5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即申即享)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21
  • 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近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系统部署零售业发展工作。 《意见》提出工作新目标。围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存量增量协同优化、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力争到203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供给优质、业态多元、智慧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零售体系,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的零售场景,推出一批融合创新的业态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零售企业,推广零售好经验好做法,使线下零售成为购物休闲、沉浸体验、娱乐社交的承载之地,线上零售成为商品丰富、品质优良、规范经营的购物之所。 《意见》明确重点新任务。包括系统规划新布局,引领零售新供给,创造消费新需求,激发零售新动能,支持做强做优做大零售企业,为零售业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方向指导,助力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民生服务能力、消费拉动能力。 《意见》优化竞争新环境。针对线上线下零售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从促进公平竞争、加强价格治理、推进监管统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强化反垄断审查、规范价格行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整治虚假宣传和转嫁促销成本等刚性约束,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意见》强化保障新政策。从用地保障、融资支持、减税降负、优化审批、法治市场等方面,强化政策集成,解决影响零售业发展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资源要素向实体零售集聚、政策措施向实体零售倾斜、工作力量向实体零售加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加强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推动行业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零售业创新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15
  • 陕西药监出台新规织密监管防线

    涉案药械如何闭环监管?罚没物品处置如何阳光透明?近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药品监管扣押收缴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药监系统执法过程中药械涉案物品监管处置全流程。据悉,新规适用于省、市、县三级药监部门所有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工作,涵盖违法药品、器械、化妆品及涉案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各类物品。办法明确,所有涉案物品管理处置严格遵循“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安全可控”原则,实行全程留痕管理,接受财政、纪检部门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挪用、擅自处置涉案物品,从制度层面筑牢药监执法廉政防线。新规确立“办案与保管分离、处置分级审批”机制,清晰划分三级药监权责,杜绝权责交叉、监管空白问题。省级药监部门统筹全省业务指导与本级集中处置工作,负责制度落地督导;市级部门牵头属地统筹管理,把控辖区重大涉案物品处置;县级部门落实专人专管,仅负责一般物品处置,重大案件物品一律上报审核。同时明确,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销毁、公告等所有执法成本,全部纳入部门办案经费,严禁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在仓储保管与出入库管理方面,新规实施刚性闭环管控。明确各级药监部门须设立专用保管场所,配备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实现物品存储全程可追溯。无合规保管条件的,可依规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代管。仓储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专人负责”制度,明确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员,从岗位设置上规避廉政风险。同时,新规划定明确时限要求。常态执法扣押物品需24小时内完成入库,偏远异地办案可延后至返程后24小时,特殊情况经审批最长可延至48小时。所有物品出入库必须双人核对、文书齐全、签字确认。为精准规范涉案物品处置,新规根据物品属性制定分类处置标准,实现一物一策、合规处置。对易变质、保管成本过高的物品,可按规定先行处置;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物品及时返还当事人,对无法联系、身份不明的物主,公示6个月认领期,逾期无人认领的物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并公示。其中,假劣药品、过期化妆品、不合格器械等危害健康的物品,由专业机构无害化销毁;可回收废旧物资由指定企业拆解回收,严防问题物品回流市场;麻醉、精神、放射性等特殊药品,严格按照国家专项法规处置。记者获悉,2025年度省药监局入库“两品一械”扣押、收缴、罚没物品300余箱,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已组织完成36批次近10吨罚没物品的集中销毁工作。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7-08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 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旅行社信用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二、试点安排综合考虑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三、评价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四、评价指标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设为20分;行业评价从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等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分值设为80分。定性评价包括不予评价、限定等级、直接认定等三类。五、信用等级根据旅行社信用评价情况,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信用等级。六、试点内容试点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一是归集评价数据。数据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试点地区要妥善存储、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二是实施信用评价。试点地区原则上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和质量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三是维护信用权益。为旅行社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开展信用信息异议申诉等工作。四是用好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及时共享,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七、工作要求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旅行社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建议,为规范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积累经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凝聚工作合力,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6年5月28日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12
  • 新规6月1日起施行 外卖进入严管新阶段

    6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2017年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悉,新规聚焦网络餐饮行业“幽灵外卖”、资质造假、信息不实等痛点,从平台、商家、配送全链条发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业界认为,这标志着外卖进入全链条、穿透式严管新阶段。从市场规模来看,近年来,网络餐饮业态迅猛发展。据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外卖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4万亿元,同比增速超10%,占餐饮行业总收入24%左右,成为行业重要的增长极,但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提升餐饮外卖食品安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出台《规定》,强调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在保障餐桌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这一万亿级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具体来看,《规定》紧扣平台主体责任“牛鼻子”,细化了外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的管理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做到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履责。“我们要告诫外卖平台,不能只收佣金、不担责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顾品质,外卖平台必须要实实在在担起外卖食品安全‘守门员’的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说。聚焦商户规范经营“关键点”,《规定》明确,商户必须具备真实的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地址与资质证书必须保持一致;必须严格落实原料控制、设施维护、操作规范等要求,不得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对于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必须设置专门标识。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同时,新规还聚焦热点问题,出台了具体举措。比如,针对“幽灵外卖”,《规定》要求外卖平台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外卖商家登记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信息核验更新一次。同时,《规定》大幅提升了对平台、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如平台主要负责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对个人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为了保障新规落地,各地已经行动起来。日前,京沪市场监管部门联手对三大外卖平台开展行政指导,并签订框架协议,建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风险联控、执法联动等领域全面加强协作。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推出了全国首个网络餐饮电子证照核验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公安厅,联合约谈了本地网络餐饮平台企业,督促其严格落实新规。对于新规可能产生的影响,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副会长、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此次施行的外卖新规有诸多亮点。比如,新规要求外卖平台对外卖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并实地核查,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掐断了“幽灵外卖”的生存空间。再比如,食品安全封签的强制性落地,进一步完善了外卖食品从出餐到配送环节的安全保障。朱丹蓬认为,这些更严格、更细致的要求直指网络餐饮行业痛点,新规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外卖市场正式步入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全新发展阶段。他还指出,从年初政策出台到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部门给平台及产业链各方预留了充足的准备缓冲时间。从近期相关方以及地方政府的部署来看,平台监管已经趋严,门店端的食品安全管理也在持续收紧,后续效果值得期待。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08
  • 江苏:实习见习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实习生在用工单位受伤了怎么办?见习期间因高温中暑谁来管?这些困扰实习生、见习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难题终于有了制度性解决方案。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参保人群涵盖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随着招聘中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看重年轻人的实习见习履历,进入职场的实习生和见习人员越来越多。据统计,江苏去年就有6.4万见习人员,他们没有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一旦遭受事故伤害,高额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生活保障往往难以落实,既让受伤者陷入困境,也使用人单位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和赔偿压力。江苏人社、财政、教育、税务部门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落实在制度突破上,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将普通高校学生及未就业毕业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以制度创新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办法》将实习生参保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见习人员参保范围为经见习单位与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人员,包括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毕业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参保方式灵活,可延可退《办法》设计了较为灵活的参保缴费机制。从业单位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向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实习或见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月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算。如果实习见习协议提前解除,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退费金额为停保次月起至协议约定终止当月的已缴费用。双方续签协议的,也可及时办理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工伤保险关系的生效时间,原则上与实习见习协议的起止时间一致。若在实习见习期间完成缴费的,则生效时间为缴费完成次日。为简化办事流程,实习见习人员的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等两项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从业单位只需签署承诺书,无需提交纸质证明。但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参保后待遇看齐工伤保险《办法》明确,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办法执行。实习见习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实习见习期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考虑到实习见习人员与从业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参保后已经由基金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伤医疗、受伤后的生活保障及经济补偿,《办法》引进了协商条款,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费用,由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解决”。

    专栏 国内政策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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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激活科技创新要素,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科技工作方针,立足创新型城市建设,强化战略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综合协调,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研究等方向,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推动吉林市全面振兴提供科技支撑。第三条 计划项目采取财政资金为引导,项目承担主体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模式,遵循“聚焦重点、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具体任务特点,采取申报立项、竞争择优、定向委托、任务招标、一事一议等方式进行,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文件精神,探索实施“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的项目组织机制,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调整。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成果跟踪、诚信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备案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备案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吉市科技规〔2026〕2号)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非涉密项目统一纳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 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中、省、市直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计划项目推荐部门。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报批立项、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二)落实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科技创新有关内容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制定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编制并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或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计划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三)负责开展立项管理,调整变更、终止撤销、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四)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智能化;(五)建立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项目库、专家库;(六)开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推荐部门、评审专家等实施诚信管理,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管理;(七)计划项目管理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推荐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计划项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项目推荐管理工作;(二)组织属地、所属机构开展指南建议编制、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按流程推荐计划项目等;(三)协助市科技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事项、做好项目启动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调整变更等工作;(四)其他相关推荐管理职责。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组织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管理自主权,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建立健全项目及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三)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四)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研发和管理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五)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报计划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正确行使项目及资金使用自主权;(三)科学合理组建研发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履行计划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照任务书目标开展科研活动,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五)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项目重大事项、阶段性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按时提交验收申请,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经费审计、绩效评价(验收)等服务性工作,第三方机构需客观公正提供专业意见,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第三章 指南发布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和任务设置,通过调研、征集、谋划等方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关领域指南。第十四条 指南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向、重点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向社会发布或定向发布。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要求在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申报单位在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登录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报;推荐部门在推荐截止日期前完成系统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受理后,推荐部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推荐项目,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第十七条 各推荐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通过并推荐后,出具正式推荐函及推荐项目名单。第五章 立项评审第十八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按照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等。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评分标准、专家组成等内容。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现场考察,并作为当年计划立项、项目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立项建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及支持额度。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下达立项文件。第六章 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实施周期、资金安排、各方责任等内容,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以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期内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研发团队人员、技术路线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安排,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的调整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项目负责人信息系统中填报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以承担单位管理为主,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针对关键节点开展一次检查。第二十八条 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任务书到期2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验收)。无故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应措施,督促其完成验收工作,其无故拖期行为作为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参考;督促后仍不开展验收工作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采取终止、撤销等措施,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二十九条 终止撤销。项目实施期内存在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执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在任务书到期60日前提交书面终止或撤销申请。对于项目负责人失联、项目承担单位破产等无法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的项目,推荐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撤销申请。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议予以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确定项目资金缴回金额,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资金。经审议予以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上缴全部资金。对于应上缴资金,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和拒不上缴的,市科技局保留追缴权利,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纳入科研失信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对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指标,通过信息系统向市科技局提交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已批准延期、终止或撤销的项目不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组织专家采取网络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一)依据任务书约定,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未能完成全部任务目标和核心指标,但项目组勤勉尽责,完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结题。(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成果的;2.未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3.提供的佐证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4.未按规定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5.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6.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60日内向提出复核申请。第三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结余资金及支出不合理的资金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计划项目。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自动在信息系统上登记成为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请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样机、样品、专利等),应标注“吉林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加快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计划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投诉,对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相关主体的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查,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主体实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涉及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至2031年6月21日施行。原《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吉市科技发〔2021〕38号)《吉林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吉市科技发〔2021〕42号)同时废止。已立项未验收的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7-15
  • 我省企业信用修复实现“掌上办”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14
  • 白山市政数局优化信用修复 助企健康发展

    近年来,白山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全面排查梳理全市符合修复条件企业238 户,2025年实现主动告知率、企业修复率双100%,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健康发展。组建专班主动服务。组建信用修复服务专班7个,针对企业公共资源交易资质审核受限等问题,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政策解读,去年提供信用修复帮办代办33次,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262条,有效激励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提升信用等级,增强发展活力。不断优化机制保障。主动将“事后处置”调整为“事前提醒”,着力打造“在线一口受理、分级协同审核、进度自助可查、结果共享互认”的信用修复新模式,创新推出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举措,对接失信企业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切实推动信用修复工作路径清晰、运转高效。进一步规范修复流程。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白山)”网站对外公开修复指南、办理流程图及常见问题解答等信息,明确各类失信信息修复条件。畅通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双渠道”,线上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线下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信用修复办理专区,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初审时长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大幅缩减企业办理时限。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5-11
  •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五章 信用建设第六章 开放提升第七章 监管执法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体制机制障碍和影响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堵点卡点,推进深层次改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持续增加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实际情况和问题,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第八条本省坚持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通过数字化治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推动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并及时清理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设立分公司、要求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在本地区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门槛;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权比例、人员等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取消准入限制。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经营主体名称登记自主申报机制,简化经营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经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提示其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第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营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迁出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原许可证件到期后,可以在当前所在地相关机关办理延续或者换证手续。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经营主体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市场风险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第十七条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相关经营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歇业协同服务机制,加强歇业信息共享和政策支持。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相关经营许可机关应当优化经营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经营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前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资产处置、税费办理、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整合全省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为经营主体缴费和拒绝违法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越权收费、重复收费的,经营主体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及时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为经营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行为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急援助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和境外风险信息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信息供给和服务。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程序、结果、监督等信息,优化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不得将经营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管、全领域监管及信用监管。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工商联等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政府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联系服务经营主体功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自律管理,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服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经营主体实施下列行为:(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经营主体的财政性拨款、扶持经营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经营主体的税金、收费、财物等;(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以及其他费用;(三)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培训;(四)强制经营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五)强制经营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六)向经营主体违法罚款、违法违规收费、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经营主体捐赠捐献和参加商业保险;(七)要求经营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八)违法违规对经营主体进行考核、排名、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试等活动;(九)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停产、停业;(十)其他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妨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经营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保密事项除外。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对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线下政务服务机构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有关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等方式,保证政务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实行“一窗通办”。政务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自助办事区域,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政务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兜底服务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办事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对企办事窗口,为经营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终端,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推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向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实行“一网通办”,实现网上直办、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第三十五条本省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省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并规定证照、签章等电子材料具体业务应用场景。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公用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依法应当核验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索要单位、办事指南等,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经营主体重复索要。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再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期限及未补正风险提示。对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可以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受理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受理机关出具受理、先予受理书面凭证的,可以采用加盖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推送给申请人。第三十九条本省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省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第四十条本省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办理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流程,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省网上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向本行政区域经营主体提供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评价结果。第四十二条企业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取得投资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企业选择线下申报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协助企业录入在线平台。涉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经营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经营主体承担。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准入条件和标准并公示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三条本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第四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公安、税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线登记服务,也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第四十五条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经营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十六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开展宣传辅导,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的规划、产业、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建立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精准推送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的,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惠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定期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诉求,采取组织协调、催办督办、情况反馈等措施推进政策落实,保障优惠政策“刚性兑现”。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政策进行修改、废止,按照“一个产业一个政策”的原则对政策进行整合。第四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第五十条本省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经营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经营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解决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第五十一条本省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健全政务服务流程、效率、质量的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经营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具体办法由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资源环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要素交易监管和服务水平。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要素资源,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有效投资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经营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合理降低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经营主体用能成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承诺时限等内容,向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指定施工企业、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转嫁成本。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提高水、电、气供应的可靠性,研究和应用新技术减少中断供应的时间和次数,不得违法对经营主体中断供应。第五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融合作对接,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建设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汇集、发布产业政策、融资政策、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产融政策信息,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发布金融产品服务信息,征集、发布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信息,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经营主体信息高效精准对接。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收取有关规定之外的费用。金融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金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资费标准和账户类业务的办理时限。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合理收取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第六十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模式,为经营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凭借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者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政府采购人应当支持配合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含量高、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建立服务直通制度,协助企业依法处理因上市挂牌、改制、重组、并购涉及的资产权属、税费补缴等问题。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权益、价格形成、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的制度,推进数据分类分级使用和市场化交易,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数据加工、应用企业以及数据经纪、数据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托管、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和安全交易。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就业信息资源,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匹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在薪酬分配、职称评定、住房安置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第五章 信用建设第六十四条本省加强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经营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经营主体账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集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不得扩大清单内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加重惩罚。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机制建设。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和重点监管措施。第六章 开放提升第七十条本省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总部机构以及研发、营销和结算等功能机构。支持创设与本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第七十一条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关、边检等部门健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公布口岸收费清单,精简优化通关和中转流程,提高通关效率。第七十二条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三条本省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并联审批。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具体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境外人员入境住宿、出行、支付等提供便利。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防范国际贸易风险。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等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第七章 监管执法第七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第七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七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基本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实施非现场监管,应当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第八十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禁止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第八十一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公布,实行动态调整。第八十二条本省全面实施行政检查备案制度。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当将实施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等信息在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报备并主动向经营主体亮码进行核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如实填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多个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提出行政检查计划的,由审核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将检查依据、理由和检查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营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活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经营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第八十四条禁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禁止选择执法、过度执法。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公开。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八十五条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经营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完善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商事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涉及经营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应收尽收、应受尽受、便捷高效。加强行政复议阶段和解、调解力度,充分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经营主体依法维权。第八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考核体系,发挥营商环境监测考核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引领和督促作用。第八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首办负责、限期办结等制度,定期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第九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一)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九十一条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同级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第九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公正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完善法律监督方式,畅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渠道,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通过延伸司法职能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营商环境监督。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第九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客观、真实、公正报道,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第九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章 附则第九十八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4-22
  • 吉林好时节|把“钱等粮”变成“钱追人”,吉林金融惠农政策有多拼?

    春雪消融,黑土地正悄悄“缓阳”。每年这个时候,吉林的农户们都在盘算同一件事,新一年的种子、化肥、农机,钱从哪儿来?今年的答案,可能有点不一样。从“人找钱”变成了“钱找人”。近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农商银行、省农担公司联合发布一份“政策明白纸”。八条硬核举措,从“整村授信”到“银担联动”,从种植户到龙头企业,几乎把所有涉农群体都“包圆”了。这不是简单的“发红包”,而是金融支持县域富民产业发展的硬核举措。这次的政策,第一个杀招就是 “整村授信” 。全省18—65周岁的诚信农户,最高30万元的预授信额度直接“砸”过来,登录微信小程序或手机银行,一键签约,三年循环使用。对于资金周转季节性极强的农民来说,这种灵活性比什么都金贵。吉林的优势在哪儿?人参、食用菌、棚膜蔬菜……这些不仅是土特产,更是富民产业。但长期以来,特色产业融资面临尴尬。这次,“富农快贷”“共同致富贷” 等系列产品直接点名特色产业 。额度更是“放得开”,信用贷款最高30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5000万元。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可以灵活设定。吉林要振兴,人从哪儿来?答案很明确,把走出去的吉林人“喊”回来。这次政策对农民工、退役军人、大学生等返乡创业人员,直接给最高100万元的信用贷款支持,同样是三年循环使用 。这释放的信号很清晰,吉林需要创业者,更愿意为创业者“上保险”。农业贷款难,难在担保,省农担公司出手了 。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提供10万—300万元的担保服务,费率不超过0.8%。如果是土地流转和农机购置,费率更低。好政策如何落地?吉林农商银行向全省行政村派驻金融助理,包村包户 。想贷款,不用往城里跑,扫码一键申贷,金融助理第一时间上门,打通金融的毛细血管。富民产业要发展壮大,金融活水能不能精准滴灌是关键。这一次,钱在等人。就看谁跑得快,谁干得实。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2-27
  • 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交出护航全面振兴满意“成绩单”

    2月5日,记者从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获悉,“十四五”时期,该厅扎实推进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全力助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成绩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建立“无事不扰”白名单,吉林省白名单主体总量达13.5万户,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是全国首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白名单管理的省份。推行“五段式”服务型执法模式,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有为文明执法,累计免予、减轻、从轻处罚案件8915件,减免罚款2.87亿元。便利准入准营,持续深化“证照分离”“证照一码通”改革,实现全链条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十四五”期间,吉林省开办经营主体289.3万户。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十四五”期间,推动为企业退费减负33亿元,建立涉企收费监测点543个。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突出农资、食品安全、质量安全、户外广告、医美、消费安全等领域,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持续开展“铁拳”“雷霆”执法行动,“十四五”期间,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办案件4.33万件。整治规范人参市场秩序,检查经营主体3.3万户次,清理不规范鉴定证书1万余张,有效破解参龄鉴定难题,选树人参诚信经营优品店29家。开展梅花鹿市场秩序整治,严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分区分类、规范标识。加强公平竞争治理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推动修订发布《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制定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重点任务清单措施20条,构建市场监管立体式服务支持体系。加强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持续清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文件。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整治各类隐性准入壁垒、垄断经营、限制公平竞争等问题。加力优化消费环境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加快构建规范职业索赔全链条治理机制,出台《吉林省依法处置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精准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索赔。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程,培育放心消费示范单位1.45万户,聚焦人参、旅游等特色产业培育放心消费集聚区5个。吉林省12315平台接收投诉举报咨询237.81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2亿元。建立跨境消费维权服务站9个。通过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消费投诉信息14.31万条。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常态化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形势呈现稳定向好态势。开展食品安全“守查保”、学校食堂、供餐单位、网络订餐、过期食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保健食品等专项排查整治,完成食品抽检56.22万批次,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排查化解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隐患,药品抽检合格率在99%以上。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燃气管道、危险化学品、锅炉、客运索道等专项治理,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同比下降87.5%。持续抓好燃气用具、电动自行车、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抽检覆盖率达100%。完善质量政策技术体系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印发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吉林省标准化条例》。10个组织和个人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一汽入选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强国领军企业培育名单,3个质量强链项目入选市场监管总局跨区域联动项目,7个县获批国家级质量强县项目。建设56个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增长12.4%,发布吉林省地方标准597项,建设检验检测机构1250家,发放有效认证证书2.8万张。获批筹建国家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成为我省第一个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平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推动吉林省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新产业体系知识产权强省,出台吉林省首部知识产权地方性综合法规。吉林省、长春市2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成运行,大幅缩短专利平均授权周期。长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社会共治和仲裁调解指数在全国评估中位居第一。获批建设吉林省、长春市两个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布局建设光电信息等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吉林省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7件,年均增幅25.4%。有效商标注册量45.7万件,年均增幅12.51%。专利转让许可2.4万次,年均增幅14.5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突破210亿元。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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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延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为推进精细化管理,加强我市餐厨垃圾投放、收集、无害化处理的管理,防止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流入饲养户,防止餐厨垃圾(地沟油)流入小作坊加工成食用油后回流餐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草《延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经过征求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意见,召开风险评估和专家座谈会,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了《延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延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共设4章,27条,包括总则,收集、运输、处置,法律责任等,《办法》中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明确餐厨垃圾的产生人要明确记录垃圾的去向;明确建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全流程监管体系;明确餐厨垃圾处置设备年检、维修不停止餐厨垃圾收集的工作职责,防止全市日产约40吨(8万斤)餐厨垃圾滞留市区的问题发生。三、目的意义《办法》中明确了镇街、各委办局等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监管流程,从源头上解决餐厨垃圾流向饲养户和地沟油通过加工回流餐桌的问题,守护全市的食品安全;《办法》的实施还能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助力延吉市循环经济的发展,助推城市精细化发展。

    专栏 本地政策
    2026-01-29
  •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吉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延吉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2月16日延吉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为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征收程序。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和张贴,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规种树;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违规种树部分不予补偿。第二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涉地的村民代表按期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确定征收土地补偿范围,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召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和被征地承包户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调查人员应告知被征收人到现场参加调查,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告知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人、村民代表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拟征收现状调查结果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在村、组内公告和张贴。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物等财产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四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法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不低于2024年批准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辽源市、延边州人民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吉政函〔2024〕50号)执行(如省政府批准征收综合地价调整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其他地类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低于2024年批准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辽源市、延边州人民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吉政函〔2024〕50号)执行(如省政府批准征收综合地价调整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可参照《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0年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执行,通过评估程序确定补偿价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归所有人所有。第五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张贴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包含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第六条 组织听证。征收土地范围内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第七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相关部门测算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市政府授权自然资源局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府授权自然资源局或镇政府与使用权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府授权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所有权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作出说明。第八条 申请土地征收审批。完成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第九条 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第十条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责令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市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第十二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栏 本地政策
    2025-04-16
  • 延吉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延吉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信用联席办〔2024〕3号)、延边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我市信用修复效能提升工作,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协同修复机制,依托吉林省信用修复协同系统,打造“在线一口受理、分级协同审核、进度自助可查、结果共享互认”为特点的信用修复新模式,实现信用修复“一件事”的办事方式多元化、流程最优化、成本最小化,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实施路径依托全省信用修复集成化“总枢纽”,做好信用修复工作跨单位协同联动,实施服务渠道双线化,推动线上线下双融合,实现信用修复“只进一门”“一网通办”。三、落实举措(一)优化信用修复告知机制。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双书同达”工作机制。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各单位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通过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工作流程、公示要求等内容,引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积极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减少失信成本。(责任分工: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完成时限:6月30日前)(二)线上线下集成办理。在线上,通过“信用中国(吉林延吉)”网站为全市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在线下,依托延吉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效办成一件事”专业服务窗口,通过吉林省信用修复协同系统,做好信用修复受理和异地信用修复线下申请工作。(责任分工: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完成时限:6月30日前)四、保障措施(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修复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市政数局要切实履行协调职责,对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加强规范指导。(二)强化协同联动。各相关单位应做好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失信信息和修复结果的共享,实现数据顺畅对接。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信用修复“一件事”的顺利推进。(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引导更多经营主体重视信用修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单位要常态化深入企业传达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政策,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并将宣传信息发布情况实时抄送我局。

    专栏 本地政策
    2024-06-13
  • 延吉市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23年,延吉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和《吉林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重要举措方案》,努力为延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保障,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坚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中,将法治政府建设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和主体工程,坚持以“法治政府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确定重点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时限。  2、压实责任,有力推动。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依法治市和市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围绕提高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列入2023年度考评内容,并对行政败诉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单位,进行约谈和专项法治督察。  (二)抓住重点任务,健全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1、坚持法治引领,树牢法治思维。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召开专题述法工作会议,全面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用法制度,全面压实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法治建设各项重点任务稳步推进。  2、严格法定程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将法定程序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政策文件出台合法有效。积极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2023年,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决策共提出法律意见170次。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培训工作,审核188名新进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核发行政执法证件230个,清理回收行政执法证件85个。先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5次,评查行政执法案卷120余份,纠正执法问题14个。动态调整执法事项清单,发布《延吉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三批试行)》,对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导6次,我市先后荣获“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先进集体”和“全省乡镇(街道)创新实践案例”等荣誉。  全面提升执法质效。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和行政执法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并重点对涉及民生各领域加大执法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政务信息1617条,答复依申请公开申请37件,答复率和满意度均达100%。强化新媒体监管,排查整治全市50 个政务新媒体账号23 次。  3、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34件。加强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 %,司法和检察建议办复率100 %。大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将“贯彻二十大、落实新条例、开创新局面”做为信访工作主线,开展信访源头治理攻坚行动,化解了一批疑难案件。  4、构建常态化机制,加强府院联动。召开延吉市府院联动2023年第一次联席会议,统筹运行府院联动机制。聚焦“五个重大”,妥善处理“四类案件”。积极落实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  5、加强政务服务建设,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推行“10+2”工作举措,即政务服务质效10项提升工程和政务服务模式2项探索工程。实现清单规范、权责明晰、运行规范,同一事项与国家、省事项库同类事项统一。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事项比率达到92.6%,纳入“无差别”综合受理比率达到76.6%。项目审批时限不断压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日益完善。建立以“好差评”为核心、“12345热线”为抓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补充的政务服务评价监督体系。  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及“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共编制了280项不予处罚事项、178项从轻处罚事项、197项减轻处罚事项,41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共计696项,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  积极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积极建立新型法律服务体,在全市建立了13类法律专家人才库,覆盖全市20家律师事务所,108名律师,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街道、企业、社会群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全省开展的2021-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达标创建活动中,我市被评为达标示范创建地区。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推进仍不平衡,工作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压紧压实;二是统筹督导力度不够,工作落实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三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待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需进一步加强。  三、2024年工作打算  2024年,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认真贯彻落实落实《吉林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重要举措方案》,不断提高依法治市、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好延吉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专栏 本地政策
    2024-02-20
  •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火灾应急处置程序,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和信息渠道,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延边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延吉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延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即将发展成为重特大火灾的事故;可能导致其他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另外,森林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火灾分级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别重大火灾 (Ⅰ级)、重大火灾 (Ⅱ级)、较大火灾 (Ⅲ级)和一般火灾 (Ⅳ级)。1.4.1  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1.4.2  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1.4.3  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1.4.4  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5  工作原则1.5.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配套的火灾突发应急体系,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各部门、单位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坚持火灾预防与扑救相结合。1.5.2  统一领导、协同响应。根据火灾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火灾事故应对工作进行分级响应。发生火灾事故,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社会各单位协同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确保应对处置工作有序开展。1.5.3  救人第一,科学扑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抢救人民生命为第一要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灭火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灭火救援行动。根据不同类型火灾事故,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火灾扑救行动安全高效。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组成。2.1  总指挥部及职责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等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部职责:(1)启动本级预案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2)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解决扑救和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研究确定火灾扑救方案;(4)统一发布火灾信息;(5)需要总指挥部协调、决定的其他事项。2.2  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延吉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必须24小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成员单位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管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调度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各类火灾事故处置;协调相关专家到场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协调做好信息综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火灾事故救援现场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根据灭火救援现场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通行畅通;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以及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侦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保障。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预警、监测和评估,防范次生突发事件;协助火灾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火灾扑救现场用水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协助相关部门或产权单位组织对灾害事故现场相关建筑的安全鉴定,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维护公路畅通,确保火灾事故相关救援人员、物资器材和车辆安全到场。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后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转运、统计、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火灾事故中有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市气象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负责提供相关时段的气象条件监测情况,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提供火灾事故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开展好日常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挥辖区消防救援站和相关救援力量,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调度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和社会联动力量参与灭火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市供电公司: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实施管制;根据总指挥部要求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延吉广播电视台: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广播电视台有关宣传报道工作。空港、高新管委会及镇、街道:要成立对应的火灾事故领导小组,接受总指挥部调派;负责配合总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配合总指挥部应对火灾事故的其他事项。2.3  办事机构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通过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下达指令,进行力量调派。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兼任,成员由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职责: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向总指挥部提请灭火救援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4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火灾事故现场设置现场指挥部,接受总指挥部的指令,具体指挥、协调现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由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总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力量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应机构组成。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置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便于转移、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掌握火灾是故变化情况,制定作战行动方案,调配作战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组织现场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及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等;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1)综合协调组。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上报、调配社会应急力量等工作。(2)灭火救援组。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根据需要由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及其他联动力量组成。负责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下达作战命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措施;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安全管控,确保现场人员安全;实施灭火救援、人员搜救、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3)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根据需要由公安、应急、消防、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互联网监控和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4)警戒安全组。市公安局牵头,根据需要由交通运输、电力、燃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交通管制、疏散、确保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安全监测等工作。(5)医疗救助组。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根据需要由民政局、人社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现场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6)技术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建筑、化工、急救、通信、电力、燃气、水利、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灾情;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参与工艺处置、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7)综合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火灾扑救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讯、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8)善后工作组。市民政局牵头,根据需要由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及亲属信息统计、食宿、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9)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专家组和火灾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参与调查大火灾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3  预警和预防3.1  火情监测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火灾事故信息。延吉市消防大队指挥中心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3.2  火灾预防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开展好消防宣传教育,结合火灾多发季节特点,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3.3  隐患消除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大队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4  应急响应4.1  应急值守总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4.2  先期处置火灾事故发生后,延吉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灭火救援工作,尽可能控制火势蔓延、扩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迅速疏散和抢救被困人员。4.3  信息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逐级报告。按照及时上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及时组织人员配合上级组织核查、了解、研究完成续报火灾事故基本情况的任务。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或现场音视频资料。4.4  处置措施4.4.1  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4.4.2  现场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灭火剂,满足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需要。(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4)使用任何利于现场灭火救援所需的邻近建筑物有关设施。(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车辆等。4.5  紧急避险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4.6  新闻与舆情应对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火灾事故应急的新闻报道工作。未经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4.7  应急结束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影响灾情扩大的重大危险源被控制、消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现场应急队伍有序撤离。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民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5.2  火灾调查与损失评估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火灾原因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5.3  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向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改进措施。6  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类队伍要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6.2  物资装备保障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物资的储存、调拨和配送系统,确保灭火救援现场的应急供应,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6.3  指挥与通信保障总指挥部应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6.4  医疗急救保障卫生健康局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6.5  治安保障公安局视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通行保障。6.6  宣传、培训和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多部门联合重特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7  附则7.1  责任与奖惩对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  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并根据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7.3  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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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8
  • 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

     延市政发〔2022〕47号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吉民发〔2021〕5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1号)、《关于统一城乡居民42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标准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对象   (一)重病患者;  (二)重残人员(残疾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三级);  (三)70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单亲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二、分类施保标准  (一)对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或慢性肾脏病CKD5期)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艾滋病、肝硬化晚期(Child-Pugh C级)及其他巨额医疗支出的重病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70%给予分类补助;  (二)对患者有癌症(需持有近三年之内国家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的出院证明),脑出血、脑梗死、脑血栓等病因后遗症致卧床患者,心脏病: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所致心功能3级或4级(NYHA分级),肝硬化中期(Child-Pugh  B 级),糖尿病:合并糖尿病性视网膜病IV-VI或四肢坏疽的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50%给予分类补助;  (三)患有糖尿病:合并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I-III期或糖尿病肾病,类风湿疾病:有肌肉、或关节、或心肌改变等,结核病(一年之内二甲以上专科医院出院诊断书)、双侧股骨头坏死(II期及以上)、帕金森综合症、格林巴利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动脉瘤或医院诊断的其他重症疾病的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30%给予分类补助;  (四)对患有重残(残疾等级一、二级)的低保对象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40%给予分类补助;患有精神、智力三级人员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30%给予分类补助;  (五)低保对象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0%给予分类补助;  (六)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满18周岁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学生,按现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50%给予分类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一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其中最高比例增发,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望各镇(街道)按照本标准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四、附则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延吉市关于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延市民发〔2015〕2号)同时作废。 延吉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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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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