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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记者从贵州省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获悉,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人工智能发展指南(2026年版)发布。此次共发布20条专项扶持,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培育、人工智能支撑体系构建等方向,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20条专项扶持政策具体如下。支持“人工智能+”融合应用1.支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培育开放。对将开放场景纳入省级开放场景清单并签订开放场景落地合作协议的企业,按每个开放场景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即申即享)2.支持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场景建设。对将应用示范场景开放并建设,且该场景经评估纳入省级人工智能场景示范案例库的企业,按每个示范场景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免申即享)3.支持建设行业大模型。对围绕重点行业开发建设人工智能大模型,服务应用场景不少于3个,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行业解决方案的项目,择优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4.支持企业词元调用。支持企业购买贵州算力资源提供的大模型词元调用服务,开展视频制作、AI编程、行业智能体开发等人工智能应用,对符合条件的词元调用,按照词元补贴政策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可获得百亿级词元且不超过50万元的词元补贴。(即申即享)支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产业5.支持研发人工智能产品。对经国家网信部门备案通过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大模型产品,按每件产品5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国家网信部门备案通过的深度合成服务算法,按每个算法2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万元。(免申即享)6.支持培育智能体产业生态。支持开展智能体产品研发、概念验证、工具平台建设等产业生态培育工作,对成效明显、产业生态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择优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7.支持人工智能OPC创新创业。支持创办人工智能领域OPC,对于在研发、生产、经营等全流程形成业务闭环的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8.支持购买贵州算力。对购买算力服务的需求主体,按所购算力类型分别给予激励。智能算力按服务金额的30%给予激励,通用算力、超级算力按服务金额的5%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使用国产化算力开展适配的需求主体,按服务金额的30%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购买人工智能模型服务的需求主体,按服务金额的30%给予激励,同一需求主体年度累计激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即申即享)9.支持建设高质量数据集(语料)。支持经营主体围绕少数民族、矿产、特色农业、医疗、工业制造、具身智能等领域,聚焦人工智能大模型建设需求,建设一批多模态高质量数据集(语料)。综合数据规模、模态、质量、行业适配落地场景、服务开放成效等维度,择优给予经营主体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支持引育人工智能人才10.加大人才培育力度。鼓励人工智能企业自主育才,企业培育的人才具备较强创新能力,近五年内成效突出,年薪30万元及以上且在贵州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育才补贴。同一人才仅可申报一次。(即申即享)1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人工智能企业从省外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至少一年劳动合同,年薪30万元及以上,在贵州省首次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企业支付年薪的30%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同一人才仅可申报一次。(即申即享)12.支持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鼓励人工智能企业联合院校以“订单班”“冠名班”“厂中校”“校中厂”等产教融合形式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对单个班次培养人数达30人、60人、90人及以上,培训时长不低于2个月且参训人员对口就业率达4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贴。(本条与第13条不重复支持)(即申即享)13.支持大数据人才实践实训培养。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建设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形成“产学研”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符合《贵州省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相关建设要求的,按照实训学生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培养高层次人才并形成示范效应的人才培训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项目化申报)14.支持企业稳岗就业。对当年根据《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享受人社部门稳岗就业相关补贴的人工智能企业,且在享受补贴后持续稳岗相关就业人员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即申即享)15.支持开展人工智能训练师技能评价。支持人工智能企业自主开展人工智能训练师等相关技能等级证书培训与评价。对参训人员通过培训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按照每人2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即申即享)支持人工智能支撑体系构建16.支持人工智能公共服务。支持围绕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应用推广、赛事活动、中试服务、安全合规等方向建设提升人工智能公共服务能力。对生态带动作用明显、公共服务效益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择优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17.支持提升数园服务能力。对已授牌的省级数智产业园运营主体,根据其建设投入、公共服务能力、运营效益、企业集聚规模等综合因素,分档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先行先试、特色鲜明且成效显著的数园,按“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支持力度。(项目化申报)18.支持具备行业数据汇聚功能的产业赋能平台建设。对链接上下游企业超过30家,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不少于10个“小快轻准”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并能够持续汇聚行业数据的平台,择优给予单个项目主体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项目化申报)19.支持标准研制。对作为前三起草单位主导制修订人工智能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作为起草成员单位参与制修订人工智能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牵头研制发布人工智能领域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免申即享)20.支持数据标准应用。对首次具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DSMM)等数据领域相关标准3级及以上能力的企业,按3级、4级、5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即申即享)
专栏2026-07-21 -
近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系统部署零售业发展工作。 《意见》提出工作新目标。围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存量增量协同优化、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力争到203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供给优质、业态多元、智慧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零售体系,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的零售场景,推出一批融合创新的业态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零售企业,推广零售好经验好做法,使线下零售成为购物休闲、沉浸体验、娱乐社交的承载之地,线上零售成为商品丰富、品质优良、规范经营的购物之所。 《意见》明确重点新任务。包括系统规划新布局,引领零售新供给,创造消费新需求,激发零售新动能,支持做强做优做大零售企业,为零售业创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方向指导,助力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民生服务能力、消费拉动能力。 《意见》优化竞争新环境。针对线上线下零售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从促进公平竞争、加强价格治理、推进监管统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强化反垄断审查、规范价格行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整治虚假宣传和转嫁促销成本等刚性约束,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意见》强化保障新政策。从用地保障、融资支持、减税降负、优化审批、法治市场等方面,强化政策集成,解决影响零售业发展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资源要素向实体零售集聚、政策措施向实体零售倾斜、工作力量向实体零售加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加强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推动行业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零售业创新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专栏2026-07-15 -
涉案药械如何闭环监管?罚没物品处置如何阳光透明?近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药品监管扣押收缴没收物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药监系统执法过程中药械涉案物品监管处置全流程。据悉,新规适用于省、市、县三级药监部门所有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工作,涵盖违法药品、器械、化妆品及涉案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各类物品。办法明确,所有涉案物品管理处置严格遵循“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安全可控”原则,实行全程留痕管理,接受财政、纪检部门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挪用、擅自处置涉案物品,从制度层面筑牢药监执法廉政防线。新规确立“办案与保管分离、处置分级审批”机制,清晰划分三级药监权责,杜绝权责交叉、监管空白问题。省级药监部门统筹全省业务指导与本级集中处置工作,负责制度落地督导;市级部门牵头属地统筹管理,把控辖区重大涉案物品处置;县级部门落实专人专管,仅负责一般物品处置,重大案件物品一律上报审核。同时明确,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销毁、公告等所有执法成本,全部纳入部门办案经费,严禁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在仓储保管与出入库管理方面,新规实施刚性闭环管控。明确各级药监部门须设立专用保管场所,配备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实现物品存储全程可追溯。无合规保管条件的,可依规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代管。仓储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专人负责”制度,明确办案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员,从岗位设置上规避廉政风险。同时,新规划定明确时限要求。常态执法扣押物品需24小时内完成入库,偏远异地办案可延后至返程后24小时,特殊情况经审批最长可延至48小时。所有物品出入库必须双人核对、文书齐全、签字确认。为精准规范涉案物品处置,新规根据物品属性制定分类处置标准,实现一物一策、合规处置。对易变质、保管成本过高的物品,可按规定先行处置;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物品及时返还当事人,对无法联系、身份不明的物主,公示6个月认领期,逾期无人认领的物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并公示。其中,假劣药品、过期化妆品、不合格器械等危害健康的物品,由专业机构无害化销毁;可回收废旧物资由指定企业拆解回收,严防问题物品回流市场;麻醉、精神、放射性等特殊药品,严格按照国家专项法规处置。记者获悉,2025年度省药监局入库“两品一械”扣押、收缴、罚没物品300余箱,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已组织完成36批次近10吨罚没物品的集中销毁工作。
专栏2026-07-08 -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 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旅行社信用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二、试点安排综合考虑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三、评价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四、评价指标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设为20分;行业评价从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等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分值设为80分。定性评价包括不予评价、限定等级、直接认定等三类。五、信用等级根据旅行社信用评价情况,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信用等级。六、试点内容试点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一是归集评价数据。数据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试点地区要妥善存储、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二是实施信用评价。试点地区原则上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和质量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三是维护信用权益。为旅行社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开展信用信息异议申诉等工作。四是用好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及时共享,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七、工作要求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旅行社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建议,为规范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积累经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凝聚工作合力,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特此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6年5月28日
专栏2026-06-12 -
6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2017年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悉,新规聚焦网络餐饮行业“幽灵外卖”、资质造假、信息不实等痛点,从平台、商家、配送全链条发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业界认为,这标志着外卖进入全链条、穿透式严管新阶段。从市场规模来看,近年来,网络餐饮业态迅猛发展。据中国餐饮业年度报告数据显示,我国外卖市场规模预计突破1.4万亿元,同比增速超10%,占餐饮行业总收入24%左右,成为行业重要的增长极,但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提升餐饮外卖食品安全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出台《规定》,强调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在保障餐桌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这一万亿级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具体来看,《规定》紧扣平台主体责任“牛鼻子”,细化了外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的管理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做到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履责。“我们要告诫外卖平台,不能只收佣金、不担责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顾品质,外卖平台必须要实实在在担起外卖食品安全‘守门员’的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说。聚焦商户规范经营“关键点”,《规定》明确,商户必须具备真实的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地址与资质证书必须保持一致;必须严格落实原料控制、设施维护、操作规范等要求,不得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对于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必须设置专门标识。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同时,新规还聚焦热点问题,出台了具体举措。比如,针对“幽灵外卖”,《规定》要求外卖平台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外卖商家登记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信息核验更新一次。同时,《规定》大幅提升了对平台、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如平台主要负责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对个人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为了保障新规落地,各地已经行动起来。日前,京沪市场监管部门联手对三大外卖平台开展行政指导,并签订框架协议,建立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风险联控、执法联动等领域全面加强协作。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推出了全国首个网络餐饮电子证照核验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公安厅,联合约谈了本地网络餐饮平台企业,督促其严格落实新规。对于新规可能产生的影响,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副会长、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此次施行的外卖新规有诸多亮点。比如,新规要求外卖平台对外卖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并实地核查,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掐断了“幽灵外卖”的生存空间。再比如,食品安全封签的强制性落地,进一步完善了外卖食品从出餐到配送环节的安全保障。朱丹蓬认为,这些更严格、更细致的要求直指网络餐饮行业痛点,新规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外卖市场正式步入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全新发展阶段。他还指出,从年初政策出台到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部门给平台及产业链各方预留了充足的准备缓冲时间。从近期相关方以及地方政府的部署来看,平台监管已经趋严,门店端的食品安全管理也在持续收紧,后续效果值得期待。
专栏2026-06-08 -
实习生在用工单位受伤了怎么办?见习期间因高温中暑谁来管?这些困扰实习生、见习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难题终于有了制度性解决方案。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参保人群涵盖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随着招聘中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看重年轻人的实习见习履历,进入职场的实习生和见习人员越来越多。据统计,江苏去年就有6.4万见习人员,他们没有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一旦遭受事故伤害,高额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生活保障往往难以落实,既让受伤者陷入困境,也使用人单位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和赔偿压力。江苏人社、财政、教育、税务部门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落实在制度突破上,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将普通高校学生及未就业毕业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以制度创新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办法》将实习生参保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见习人员参保范围为经见习单位与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人员,包括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毕业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参保方式灵活,可延可退《办法》设计了较为灵活的参保缴费机制。从业单位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向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实习或见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月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算。如果实习见习协议提前解除,单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退费金额为停保次月起至协议约定终止当月的已缴费用。双方续签协议的,也可及时办理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工伤保险关系的生效时间,原则上与实习见习协议的起止时间一致。若在实习见习期间完成缴费的,则生效时间为缴费完成次日。为简化办事流程,实习见习人员的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等两项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从业单位只需签署承诺书,无需提交纸质证明。但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参保后待遇看齐工伤保险《办法》明确,实习见习人员在参保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办法执行。实习见习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医疗待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实习见习期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考虑到实习见习人员与从业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参保后已经由基金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伤医疗、受伤后的生活保障及经济补偿,《办法》引进了协商条款,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费用,由从业单位和实习见习人员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解决”。
专栏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