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局室、各街道办事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火灾应急处置程序,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和信息渠道,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延边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延吉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延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即将发展成为重特大火灾的事故;可能导致其他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另外,森林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火灾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别重大火灾 (Ⅰ级)、重大火灾 (Ⅱ级)、较大火灾 (Ⅲ级)和一般火灾 (Ⅳ级)。
1.4.1 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4.2 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4.3 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4.4 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配套的火灾突发应急体系,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各部门、单位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和会商研判,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坚持火灾预防与扑救相结合。
1.5.2 统一领导、协同响应。根据火灾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火灾事故应对工作进行分级响应。发生火灾事故,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社会各单位协同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确保应对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1.5.3 救人第一,科学扑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抢救人民生命为第一要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灭火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灭火救援行动。根据不同类型火灾事故,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火灾扑救行动安全高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延吉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组成。
2.1 总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等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总指挥部职责:
(1)启动本级预案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
(2)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解决扑救和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实际问题,研究确定火灾扑救方案;
(4)统一发布火灾信息;
(5)需要总指挥部协调、决定的其他事项。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延吉广播电视台等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必须24小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管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调度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各类火灾事故处置;协调相关专家到场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协调做好信息综合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火灾事故救援现场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根据灭火救援现场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通行畅通;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以及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侦办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保障。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预警、监测和评估,防范次生突发事件;协助火灾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火灾扑救现场用水和抢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地下供水、供气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图纸等相关资料;协助相关部门或产权单位组织对灾害事故现场相关建筑的安全鉴定,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维护公路畅通,确保火灾事故相关救援人员、物资器材和车辆安全到场。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后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转运、统计、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火灾事故中有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市气象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负责提供相关时段的气象条件监测情况,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提供火灾事故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开展好日常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挥辖区消防救援站和相关救援力量,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调度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和社会联动力量参与灭火救援;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市供电公司: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和周围的电力实施管制;根据总指挥部要求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延吉广播电视台: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广播电视台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空港、高新管委会及镇、街道:要成立对应的火灾事故领导小组,接受总指挥部调派;负责配合总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配合总指挥部应对火灾事故的其他事项。
2.3 办事机构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大队,通过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下达指令,进行力量调派。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兼任,成员由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职责: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向总指挥部提请灭火救援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火灾事故现场设置现场指挥部,接受总指挥部的指令,具体指挥、协调现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由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总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力量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应机构组成。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置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便于转移、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掌握火灾是故变化情况,制定作战行动方案,调配作战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组织现场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及信息报送渠道畅通等;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上报、调配社会应急力量等工作。
(2)灭火救援组。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根据需要由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及其他联动力量组成。负责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下达作战命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措施;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和安全管控,确保现场人员安全;实施灭火救援、人员搜救、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根据需要由公安、应急、消防、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互联网监控和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
(4)警戒安全组。市公安局牵头,根据需要由交通运输、电力、燃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交通管制、疏散、确保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安全监测等工作。
(5)医疗救助组。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根据需要由民政局、人社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现场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
(6)技术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建筑、化工、急救、通信、电力、燃气、水利、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灾情;参与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参与工艺处置、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7)综合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火灾扑救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讯、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8)善后工作组。市民政局牵头,根据需要由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及亲属信息统计、食宿、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专家组和火灾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参与调查大火灾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 预警和预防
3.1 火情监测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火灾事故信息。延吉市消防大队指挥中心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2 火灾预防
各级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开展好消防宣传教育,结合火灾多发季节特点,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3.3 隐患消除
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大队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值守
总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4.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延吉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灭火救援工作,尽可能控制火势蔓延、扩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迅速疏散和抢救被困人员。
4.3 信息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逐级报告。按照及时上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及时组织人员配合上级组织核查、了解、研究完成续报火灾事故基本情况的任务。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或现场音视频资料。
4.4 处置措施
4.4.1 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4.4.2 现场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灭火剂,满足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需要。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使用任何利于现场灭火救援所需的邻近建筑物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车辆等。
4.5 紧急避险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6 新闻与舆情应对
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火灾事故应急的新闻报道工作。未经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7 应急结束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影响灾情扩大的重大危险源被控制、消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现场应急队伍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民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5.2 火灾调查与损失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火灾原因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5.3 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向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类队伍要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物资的储存、调拨和配送系统,确保灭火救援现场的应急供应,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6.3 指挥与通信保障
总指挥部应依托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6.4 医疗急救保障
卫生健康局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局视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通行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灭火应急联动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多部门联合重特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并根据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