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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国家邮政局召开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邮政快递业更贴近民生七件实事。今年是国家邮政局连续第5年推进邮政快递业更贴近民生七件实事,国家邮政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副主任侯延波表示,七件实事是国家邮政局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邮政快递业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是推进邮政快递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的重要举措,全行业将从七个方面入手,健全完善行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用邮需要,让人民群众在寄递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一是提高建制村快递服务通达率,东部地区基本实现快递服务直投到村,中、西部地区分别达到80%和60%。为此,国家邮政局将落实快递进村三年行动方案,编制快递进村指引,明确进村标准,因地制宜推动邮快、交快、快快合作多模式并进,多品牌快递服务有效下沉,提高覆盖率,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二是进一步提升末端投递服务水平,智能快递箱投递率达到10%以上、快递公共服务站数量达到11.5万个。国家邮政局将试点施行末端公共服务站服务规范,制定智能快件箱服务指引,加强末端服务行业自律;支持末端服务设施多元发展,以老旧小区改造为契机,加快推进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公共服务站等末端设施建设。三是新增政务便民网点1000个,巩固提升建制村直接通邮成果,西部地区建制村周三班以上投递比率超过95%。四是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邮政局将加强对快递数据收集、管理、使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泄露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加快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完善失信行为信息披露机制,对刷单、贩卖快递盲盒等进行清理整顿;狠抓安全监管“三项制度”落实,依托“绿盾”工程加强“互联网+监管”建设,为消费者营造安全平稳畅通的寄递环境。五是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国家邮政局将全面贯彻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意见,继续完善与绿色发展理念相适应的行业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大力实施“2582”工程,开展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包装袋与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力争年底可循环快递箱(盒)使用量达500万个、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率达80%,新增2万个设置标准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的邮政快递网点。六是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训从业人员25万人次。国家邮政局将深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246”工程,用好职称评审破格政策、“绿色通道”或“直通车”,着力壮大中高级工程师队伍,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好全国邮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七是加强快递员(投递员)权益保护。为此,国家邮政局将制定快递员劳动定额标准和末端派费核算指引,积极推广人身意外险等适合快递业的险种;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优化基层员工权益保障政策,持续深入开展“暖蜂行动”,加大公租房(廉租房)政策争取力度;进一步加强先进典型选树工作,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关爱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规范企业内部层层罚款问题。2020年,邮政快递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成效显著,全国共培育出60个业务量超千万件的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金牌项目,总件量达到11.77亿件,助农销售总计655.18亿元。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边作栋表示,国家邮政局将通过破解农村末端服务难题、推动农村快递进村入户,大力培育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金牌项目、助力农特产品走出乡村,深化上下游合作、共同提高渠道效能等举措,深入推进行业与现代农业体系融合发展,将邮政、快递网络全面沉下去,将农村产业有效带起来,促进农民生活更加富裕。
专栏2021-10-26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借鉴国际经验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助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撑。 二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一)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依据地方性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制定程序和格式,制定、更新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各市参照省级做法制定、更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按要求及时共享至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 (三)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时,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明确公共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是否可共享公开以及共享公开的范围、期限、方式等。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务公开办、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程序。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与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及省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安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要按规定统一公开所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务公开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水平。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应当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补充目录采集信息,及时校核、更正错误信息,并实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着力解决瞒报、迟报、错报等问题,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上网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配合,统一公示标准,优化公示流程,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务公开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务公开办、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六)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省高院、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严格管理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确需实施的,其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并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公开。认定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标准执行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修订。(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要及时更正,因错误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九)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依据地方性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程序和格式,制定、更新安徽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各市参照省级做法制定、更新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备案。规范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其惩戒失信主体。(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补充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及时受理修复申请。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信用修复执行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建立完善“一网通办”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在线修复,支持各地设立固定受理网点开展线下信用修复。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同步更新信用门户网站的修复结果。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投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 (十五)加快推动信用法规建设。推进《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办法》等立法进程,促进完善信用法规体系。执行《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及建筑市场、道路运输、食品安全等领域地方性法规中信用建设相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确有必要加大惩戒力度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法建议,确保失信惩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遵循法治轨道,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七)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估。各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强规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追责问责。开展失信约束措施大数据舆情监测,对在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补充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补充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现场活动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围绕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加强培训指导和交流。深入报道诚实守信先进典型事迹,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大力弘扬安徽“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开展规范清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失信约束措施进行规范清理。2021年11月底前,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失信约束措施台账,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对现行制度中不符合要求但仍需保留的,制定规范完善方案,逐项完成规范清理工作;2022年1月1日起,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日
专栏2021-10-26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5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19日 链接: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
专栏2021-10-25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采信及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农农规〔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引导、激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形成诚信、崇信、守信等良好氛围,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采信及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9月30日 链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采信及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专栏2021-10-25 -
一、起草主要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安徽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皖信用办〔2021〕14号)和《2021年省有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清单》(皖信用办〔2021〕16号)的要求,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2021年7月10日完成《安徽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拟。7月9日至16日,征求省局各处室、各市医保局和省医保中心、异地中心、药采中心意见,共收到7条意见全部采纳。7月12日至8月12日,在省医疗保障局网站上挂网,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社会各界意见。8月27日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8章34条。 第一章总则(第1至第7条),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内涵、信用主体分类、信用主体责任和信用管理活动等。 第二章信用承诺(第8至第10条),包括信用承诺内容和要求等。 第三章信用档案(第11至第15条),包括信用档案建立、构成和管理等。 第四章信用评价(第16至第19条),包括评价的主体、内容、依据、结果和修复等。 第五章信息公开(第20至第25条),包括建立公开制度、发布主体、保密要求、公开期限、使用和查询等。 第六章结果应用(第26至第29条),包括信用信息的分级分类监管、激励和惩戒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30至第33条),包括信用信息推送、违规追责和共享等。 第八章附则(第34条),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四、落实措施 省医保局将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托医保信息化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详细制定信用主体评价细则。 链接:安徽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专栏2021-10-22 -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办要求,我部组织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通报批评列为行政处罚,并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清理发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设定了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措施,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故对该条款予以调整。 附件链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专栏2021-10-22